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
序号
名称
内 容
备注
1、
行政处
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
罚程序
1、违法线索发现;2、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3、立案;4、调查取证;5、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6、案情审理;7、作出处理决定;8、执行;9、结案;10、立卷归档。涉及需要移送公安、检察、监察、任免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
根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2014年10月1日实施
3、
罚时限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