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许可对象:拟申请采矿权法人或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湖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条件规定》等
是否收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市国土资源局公布的矿产资源管理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收取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法定期限:4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个体申请采矿的应当依法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二)具备国务院第152号令、第241号令及第257号令规定的相关条件。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政务中心受理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资料。对申办资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对申办资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初审
(1)岗位责任人:矿管股经办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矿管股经办人员根据窗口移交的资料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②根据具体项目要求征求矿管股副股长、规划、地勘地环、财务、执法支队等部门意见;
(3)时限:5个工作日。
2、会审
(1)岗位责任人:矿管股副股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提出具体会审意见,需要规划、地环地勘、财务、执法支队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的在此环节完成。
(3)时限:10个工作日。
3、审核
(1)岗位责任人:矿产储量开发科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经会审查后的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办材料,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办资料,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决定。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负责人:局领导(分管领导、局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②对符合条件、标准的,签署准予许可意见;需报局长的由局长签署;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签署不予许可意见。
3、时限:5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1、岗位负责人:政务中心受理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将决定情况或办结结果告知或送达申请人。
3、时限:5个工作日。
申请人应该提交的全部资料:
(一)新设登记
1、登记发证申请报告(含环保局、安监局、镇人民政府同意发证的意见)、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
2、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原件)
3、采矿权价款、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采矿权登记费、使用费发票和收据(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表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依法依规开采承诺书(复印件、原件)
5、生产技术条件达省政府257号令要求相关资料或承诺书(原件、复印件)
6、《矿业权设置方案》及批复文件(原件)
7、矿业权预审相关资料(原件)
(1)新立矿业权预审申请表(原件)
(2)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审查意见(原件)
(3) 《矿业权设置方案》预审意见书(原件)
8、资源储量报告、备案书、野外工作验收意见、图纸(原件)
9、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备案书(原件)
10、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评审意见书(原件、复印件)
11、采矿权评估报告和备案证明(原件)
12、例会纪要(复印件)
13、市政府对该采矿权出让方案的批复(复印件)
14、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人民政府对采矿权出让征求意见的复函(原件)
15、地环治理备用金审核表(原件)
16、采矿权交易相关资料(原件)
(1)采矿权挂牌出让委托函(复印件)
(2)采矿权挂牌出让的公告(复印件)
(3)采矿权出让合同(原件)
(4)矿业权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复印件)
17、其他资料(原件、复印件)
18、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环保部门意见;
19、市县两级国土资源执法部门的意见;
20、申请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需提交水利部门批准的取水许可证明;
21、在河道、航道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需提供河道、航道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
(二)延续登记
1、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国土资源所意见、镇人民政府意见、环保、安监意见);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3、县国土资源局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表;
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5、采掘工程平面图及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6、采矿权价款、使用费、登记费、矿补费、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发票及缴讫证明;
7、工商营业执照、法代身份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证;
8、执法大队出具的无违法开采行为的证明、停产证明、《矿山年度无超深越界开采验收认定表》;
9、年检合格证明、依法依规开采矿产资源的承诺书;
10、相关技术人员聘用合同书、技术资格证书、人员配比情况说明;
11、矿山储量年报及图纸和备案书;
12、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图纸和备案书;
13、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含复垦方案等)和审查认定表;
14、其他资料。
(三)变更登记
1、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国土资源所意见、镇人民政府意见、环保、安监意见);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县国土资源局采矿权变更登记审批表;
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5、采掘工程平面图及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6、采矿权价款、使用费、登记费、矿补费、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发票及缴讫证明;
7、工商营业执照、法代身份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证;
8、执法大队出具的无违法开采行为的证明、停产证明、《矿山年度无超深越界开采验收认定表》;
9、年检合格证明、依法依规开采矿产资源的承诺书;
10、相关技术人员聘用合同书、技术资格证书、人员配比情况说明;
11、矿山储量报告及图纸和备案书;
12、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图纸和备案书;
13、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含复垦方案等)和审查认定表;
14、变更企业名称的,需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15、变更采矿权人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和采矿权转让批准文件;
16、涉及调整矿区范围、改变生产矿种、改变生产方式的,还需提供经批准的矿区范围批复文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采矿权评估报告及相关备案书;
17、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