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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00年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
作者:费税标准及收退费 来源:$$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08-15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 

  湘财综[2003]15     发布日期:2003-4-22 

  各市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以下简称《办法》),我省也相应制定了《湖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湘财农税字[1999]28号),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程序、征收标准及使用范围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的管理,促进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的实现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部分市、县和城市辖区征收等别不尽合理的问题逐步显露出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效率。为进一步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管理,确保其应收尽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2]93号),现将我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别的调整情况(见附件)及有关事项说明通知如下:
  一、这次征收等别调整是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对部分
市、县和城市辖区的征收等别进行的必要调整,与等别相对应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保持不变。
  二、减少等别调整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管理工
作的影响,这次征收等别调整200331日起执行。在200331日前报省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调整前的征收等别相对应的征收标准收缴;200331(含31)以后报省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调整后的等别相对应的征收标准收缴。
  三、除征收等别调整内容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
缴使用管理仍按《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湖南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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